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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5-17
天明专利代理专利成功无效后又在行政诉讼取得胜诉

    经过专业的研究和不懈努力,天明非诉团队成功助力客户无效“立顶”外观设计专利,为其产品市场销售扫清法律风险障碍。

1.基本案情


    我所受委托人委托请求涉案专利全部无效,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561号无效决定,宣告专利权人拥有的“立顶”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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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之后,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决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对方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扭转该专利的无效决定,我所针对上述行政诉讼案件,第一时间安排了专利诉讼代理师进行讨论和分析,制定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,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后成功维持了该专利的“专利权全部无效”的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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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条:


   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: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,应当具有明显区别。


案件启示:


    2008年专利法对第23条进行了全面修改,进一步细分并提升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。其中第二款规定了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,应当具有明显区别”。

     所以在涉案专利的无效过程及行政诉讼过程中,我们主抓“设计特征组合对比”这一关键点,将证据1的筒体、证据2的把手、证据4的加油孔及证据9中的底座作为组合后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。这其中核心的问题是证据1与证据2、4、9之间是否存在组合启示,只有这些特征的组合存在组合启示,才能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判断。

    由于筒体、把手、加油孔、底座、提手、手柄等均为千斤顶产品中较为常见的设计特征,是可以转用、拼合和替换的,故证据2、4、9与证据1之间是具有组合启示。

     据此,将组合后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,其整体和各部分的形状均大致相同,已形成了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。虽然还存在局部的区别,但其均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件,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,均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。

    最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。

    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更多样,更纵深的服务需求,我所不仅在专利申请、复审无效等基础业务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,同时也在诉讼、非诉讼业务储备人才,提升实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