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许可、续展
商标许可、续展

1.注册商标续展的申请

(1)续展申请的时限

《商标法》(2019年修正) 

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;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 

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。

(2)续展申请的书件

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《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》一份,并缴纳续展费用。如果注册人是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,则应按规定再缴纳宽展费。

2.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审查

商标局收到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以后,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,而只是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备,商标名称及图形、使用商标的商品、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。商标局经过审查以后,认为符合规定的,即予以核准,书面通知注册人并发给《商标续展注册核准证明》,并予以公告。需要出示《商标注册证》时,应连同相应证明一起使用。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,商标局则不准其续展,并以书面形式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,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,还可以申请复审;对复审不服的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 

3.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

注册商标经过核准续展注册以后,核发《续展证明》,同原注册证一并使用。《商标法》第40条规定:“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”。如一商标于1995年7月1日注册,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,经过续展注册,自2005年7月1日起继续有效,并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。